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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外高層次人才創業資助前期補貼資助

文章出處:網責任編輯:作者:人氣:3992 發表時間:2015-12-02 【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吸引和扶持留學人員來深創業,加強對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前期費用補貼資金(以下簡稱補貼資金)的管理,根據中共中央組織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關于 支持留學人員回國創業的意見》(人社部發〔2011〕23號)和深圳市政府《關于鼓勵出國留學人員來深創業的若干規定》(深府〔2000〕70號)的有關 規定,制定本辦法。(申報系統將于2015年11月11日開始受理申請,至2016年2月26日截止受理)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于補貼資金的申請、評審、撥付與管理。

  補貼資金是指市政府每年從財政預算中安排用于支持留學生來深創業和留學人員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的專項資金。

  第三條  補貼資金應按照“公開、公平、公正”的原則,擇優、無償資助留學人員來深創業和留學人員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

  第四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在補貼資金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編制補貼資金年度預算、年度資金收支計劃,經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二)編制并發布補貼資金年度資助申報指南。

  (三)組織對申請單位的項目評審、實地考察和社會公示。

  (四)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補貼資金使用計劃。

  (五)編制補貼資金年度決算。

  (六)負責補貼資金使用的管理與監督,組織項目驗收,開展項目績效評估。

  (七)會同市財政部門制定補貼資金有關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市外國專家局(以下簡稱市外專局)具體負責補貼資金的管理和實施。

  第五條  市財政部門在補貼資金的管理方面履行以下主要職責:

  (一)審核補貼資金年度預算、年度資金收支計劃,審查補貼資金年度決算。

  (二)會同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下達補貼資金使用計劃,辦理補貼資金撥款。

  (三)監督檢查補貼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負責補貼資金使用整體績效檢查評價。

  (四)參與制定補貼資金有關管理細則和操作規程。

  第六條  各區人力資源部門在補貼資金的管理方面主要履行以下職責:

  (一)受理資助申請,對申報單位進行初審,并出具初審意見。

  (二)協助市外專局開展項目實地考察。

  (四)組織對獲資助單位的中期驗收。

  (五)配合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市財政部門組織獲資助單位開展績效評估和績效檢查評價。

  第二章  資助計劃、范圍和標準金額:

  第七條  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市政府引進海外人才工作目標,編制留學人員創業前期費用補貼資金年度預算,報市財政部門審核后制定年度資金收支計劃,經市政府批準后執行。

  第八條  補貼資金資助范圍:

  (一)留學人員來深圳市創業資助(以下簡稱創業資助)。

  (二)留學人員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資助,主要包括完善留學生創業園公共服務項目、留學人員創業(就業)培訓項目以及參加與引進留學人員相關的展會項目(包括中國國際人才交流大會、北美留交會、廣州留交會等)。

  (三)經市政府批準的其他事項。

  第九條  創業資助標準分為三個等級:一等資助50萬元,二等資助25萬元,三等資助15萬元。

  第十條  補貼資金的80%以上應當用于創業資助,且原則上用于一等資助的補貼資金不低于創業資助資金總額的50%。

  第十一條  留學人員及其所在企業只能獲得一次創業資助。

  第十二條  留學人員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項目資助標準,根據實際申報情況及補貼資金安排情況確定,每個項目不超過100萬元;確需超過的,應報市政府批準。

  第三章  資助對象和申報條件

  第十三條  申請創業資助主體是來深創業的留學人員。一個企業有兩名以上留學人員的,可以團隊形式申請。

  第十四條  留學人員申請創業資助應符合下列基本條件:

  (一)獲得市外專局頒發的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資格證明》,同時具有本市戶籍或持有《深圳市海外留學人才居住證》或《深圳市居住證》。

  (二)擔任所在企業法定代表人,或主要管理人員(副總經理以上職務),或技術負責人(技術總監以上職務)。

  (三)申請人為個人的,出資至少30萬元或持有公司股份(含技術入股,下同)及海內外跟進的風險投資占企業注冊資本的30%以上;申請人為團隊 的,2人團隊持有公司股份占企業注冊資本的40%以上,3人以上團隊持有公司股份占企業注冊資本的50%以上;申請人出資額不少于受資助額度的2倍。

  (四)所在企業屬我市重點扶持和發展的產業。

  (五)所在企業具有與申報項目相符的場地、研發設備和人員情況,且經營正常。

  創業資助申請應當在申請人所在企業注冊成立的6至36個月內提出。

  第十五條  具備本辦法第十四條規定的基本條件的留學人員,可以按照下列規定申請不同等級的創業資助:

  (一)申報一等資助者,在國(境)外取得博士學位或在國(境)外從事博士后研究工作1年以上,或屬于《關于在留學人才引進工作中界定海外高層次 留學人才的指導意見》(國人部發〔2005〕25號)規定的海外高層次留學人才范圍,具有在國(境)外5年以上學習或工作經歷,其所在企業注冊資本100 萬元以上,具有核心自主知識產權,經專家評定所申報項目技術先進、可行,有重大突破。

  (二)申報二等資助者,在國(境)外取得碩士學位或為訪問學者,具有在國(境)外3年以上學習或工作經歷,其所在企業注冊資本50萬元以上,經專家評定所申報項目技術先進、可行,有一定創新。

  (三)申報三等資助者,在國(境)外取得學士以上學位或為訪問學者,具有在國(境)外1年以上學習或工作經歷,經專家評定所申報項目技術有一定先進性和可行性。

  持有重要發明專利技術或專有技術來深自主創業或為深圳急需的具有特殊專長的留學人員,可不受學歷、經歷等條件限制。

  第十六條  申請創業資助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資助:

  (一)資助項目的知識產權有爭議的。

  (二)申請人或所在單位因違法行為,正在被執法部門查處的。

  (三)申請人所在單位有惡意欠薪、拖欠債務等嚴重失信行為的。

  (四)其他違反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的行為。

  第十七條  留學生創業園完善留學生創業園所需設備、軟件或服務,以及中介服務機構開展留學人員創業(就業)培訓、參加與引進留學人員相關的展會項目,可申報留學人員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項目資助。

  每個園區一年只能申請一個項目。

  第四章  資助申報和審批流程

  第十八條  申請創業資助應當提供下列材料:

.................

  (六)商業計劃書或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

  (七)科研項目或成果的其他有關證明材料。

  (八)專利、著作權證書或知識產權承諾書。

  (九)留學人員簡歷。

  上述材料凡復印材料均須驗原件。

  第十九條  創業資助每年申報評審一次。

  第二十條  創業資助按下列程序進行申報和審批:

  (一)申請人提出申請,并提交本辦法規定的材料。留學人員企業在本市、區留學生創業園內的向受委托的轄區留學生創業園提出申請,留學生創業園外的企業直接向所屬轄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提出申請。

  (二)直接向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申請的,由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進行初審,出具審核意見后報市外專局;向受委托的留學生創業園提出申請的,由留學生創業園提出考察推薦意見,經區人力資源保障部門審核后報市外專局。

  (三)市外專局匯總申請材料,召開項目評審說明會,組織專家對申報項目進行評審,出具專家評審結論。項目評審辦法另行制定。

  (四)市外專局根據專家評審結論,組織進行實地考察,擬定創業資助名單,報市財政部門復核。

  (五)市外專局在媒體公示創業資助名單,公示期為5個工作日。對公示有異議的,市外專局會同區人力資源部門予以調查,并出具調查結論。

  (六)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補貼資金使用計劃。

  (七)市外專局與獲資助留學人員及其所在單位簽訂《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前期費用補貼資金使用合同書》。合同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資助金額、資助款用途、績效評估事項以及違約責任等。

  (八)創業資助資金由市財政部門按照市政府批復的支出計劃一次性下達市人力資源保障局,由市人力資源保障局按照國庫集中支付要求辦理資金撥付手續。

  第二十一條  市外專局在一年內分兩次將資助款撥給申請人所在企業。第一筆資助款發放6個月后,由區人力資源部門組織對獲資助單位的資助款使用情況、企業及項目發展狀況進行中期驗收和實地考察,驗收結果作為第二筆資助款項的發放依據。

  第二十二條  留學人員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項目資助按下列程序進行申報和審批:

  (一)留學生創業園和中介服務機構向市外專局提出申請,提交項目建議書。

  (二)市外專局組織專家進行評審。

  (三)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根據申請立項及補貼資金使用情況擬定補貼資金使用計劃,報市財政部門復核。

  (四)市人力資源保障部門會同市財政部門下達補貼資金使用計劃。

  (五)市外專局與獲資助單位簽訂《深圳市留學人員創業前期費用補貼資金使用合同書》。合同書的內容應當包括資助金額、資助款用途、績效評估事項以及違約責任等。資助款用于購買儀器設備或軟件屬政府采購范圍的,合同書內應包括政府采購計劃。

  (六)獲資助單位在指定銀行開立監管專戶,市財政部門直接撥付資金至監管專戶。

  第五章  資金使用和項目管理

  第二十三條  創業資助使用范圍是:

  (一)留學人員參加國內、國際學術交流或展會費用。

  (二)購置科研材料、科研設備等。

  (三)留學人員所在企業房租、水電費、物業管理費。

  (四)留學人員差旅費。

  創業資助資金實行專戶管理,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留學生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項目資金應按照申報的項目用途使用。

  第二十五條  留學生企業創新發展環境建設項目資金監管專戶實行專款專用。市外專局會同監管銀行,對資金使用單位提出用款的申請進行審查,發現超出合同書規定使用資金或改變資金用途的,可授權監管銀行拒付。

  第二十六條  留學人員創業(就業)培訓項目及參加市政府批準的展會項目應委托中介機構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自2012年11月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2011年度深圳市出國留學人員的創業前期費用補貼資助參照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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