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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集成電路專項扶持計劃

文章出處:網責任編輯:作者:人氣:2426 發表時間:2019-09-04 【

深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集成電路專項扶持計劃

操作規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集成電路產業發展專項扶持計劃的組織實施,提高集成電路專項扶持計劃的資金使用效益和管理水平,根據《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進一步推動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行動計劃(2019-2023年)的通知(深府〔201928)、《深圳市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印發加快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辦規〔20194號)《深圳市人民政府關于印發市級財政專項資金管理辦法的通知》(深府規〔2018〕12號)等文件精神,制定本規程。

第二條本規程適用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實施的集成電路專項扶持計劃。

本扶持計劃預算資金主要市工業和信息化局通過優化支出結構、調整支持方向等措施,在現有專項資金預算盤子內調劑解決,原則上不新增預算資金。

集成電路產業包括集成電路設計、制造、封測、材料、裝備等產業。扶持類別包括支持健全完善產業鏈、支持核心技術攻關、支持新技術新產品研發應用。

第三條  本規程適用扶持方式為直接資助,即指對項目申報單位或項目申報單位自主實施的產業項目給予無償資助。

 

第二章職責分工

第四條 本規程涉及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第三方機構、項目申報單位等單位,各自承擔以下主要職責:

(一)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編制年度資金預算和支出計劃,發布資金申報指南,組織項目申報和材料初審,開展項目跟蹤管理、監督檢查,下達資金扶持計劃,批準項目變更、撤銷或中止,辦理資助資金撥付、回收和清算,辦理資金信息公開(涉密信息除外),根據需要組織開展專項審計,按要求委托第三方專業機構開展項目申報和審核過程中的事務性和輔助性工作配合市財政局開展專項資金項目績效評價和再評價,配合審計、監察等部門對資金使用和管理進行監督檢查;職能范圍內的其他工作事項

(二)第三方機構:受托組織開展項目申報、審核、驗收、后評價等過程中的事務性和輔助性工作。

(三)項目申報單位:按照申請指南要求進行項目申報,并提交項目資金申請書等資料;獲得批復后,按照簽訂的資金使用合同或資金批復文件內容實施項目;按照要求開展績效自評工作,配合開展監督、檢查工作;及時報送項目有關材料,并對材料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負責;根據項目評價結果及時進行整改。

 

第三  申報條件和資助標準

第五條  申報條件由基礎申報條件和專項申報條件兩部分組成。各專項申報條件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依據本規程另行制定申報指南予以規定,基礎申報條件如下:

(一)申報主體為在深圳行政區域內(含深汕特別合作區)依法注冊登記的法人企業、事業單位、行業協會和其他組織,項目實施地深圳市(含深汕特別合作區)。

(二)申報主體不違反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沒有被列為失信聯合懲戒對象。

(三)申報項目符合深圳市進一步推動集成電路產業發展行動計劃布局和專項申報指南的要求,符合國家和本市能耗、環保、安全等要求,項目方案合理可行,具有較好的經濟和社會效益。按有關規定完成項目所需的用地、環評、規劃等備案或核準,取得有關批準文件。

(四)申報單位無逾期未辦理驗收或驗收未通過的項目。

(五)具備實施申請項目所需的資金、人員、場地、設備等主要條件保障。

(六)申報單位提交的營業收入等經營指標數據,應確保與報送市統計部門的數據一致。

(七)不存在就同一單位建設內容相同或部分相同的項目向市有關部門進行多頭申報的情形。

(八)法律、法規、規章和上級行政機關規范性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各扶持類別具體扶持項目和資助標準

(一)支持企業做大做強項目

1.資助方向:支持深圳集成電路企業做大做強。

2.申報條件: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

3.資助標準:集成電路企業營業收入在資金申報的上一年度首次突破1億元、3億元、5億元、10億元、20億元的,分別給予企業核心團隊不超過100萬元、200萬元、300萬元、400萬元、500萬元的一次性獎勵,每上一個臺階獎勵一次。企業核心團隊總人數不超過10人。獎勵資金撥付到企業,企業撥付到核心團隊個人。

4.評審方式:企業歷年收入由企業自主提供。對企業申報資金上一年度營業收入組織專項審計,資助計劃綜合年度資金規模和專項審計結果確定。

(二)支持布局前沿基礎研究項目。

1.資助方向:支持承擔集成電路領域工業轉型升級項目建設。

2.申報條件:

1)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

2)申報單位獲得國家工信部工業轉型升級項目且該項目未獲得過市級財政資助;

3)國家資助資金實際到賬時間申報項目當年的3年度內。

3.資助標準:按不超過國家資金額度的50%給予市級財政配套,本市配套資金和國家資金加總不超過項目資金總額的50%。

4.評審方式:憑工信部工業轉型升級項目批復下達相關文件國家資金撥付材料申請。

(三)加強對設計企業購買設計工具支持項目。

1.資助方向:對集成電路設計企業購買集成電路設計專用EDA設計工具軟件給予資助。

2.申報條件:

1)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

2)申報主體為集成電路設計企業。

3.資助標準:按照企業資金申報上一年度購買集成電路專用EDA設計工具軟件實際發生費用的20%給予資助,每個企業年度資助總額不超過300萬元。

4.評審方式:企業資金申報上一年度購買集成電路設計專用EDA設計工具軟件實際發生費用進行專項審計,資助計劃綜合年度資金規模和專項審計結果確定。

(四)鼓勵芯片應用推廣項目。

1.資助方向深圳集成電路企業銷售自主研發設計的芯片進行獎勵。

2.申報條件

1)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

2)申報主體為集成電路企業。

3.資助標準:對于集成電路企業銷售自主研發設計的芯片,且單款芯片產品在資金申報的上一年度銷售金額累計超過500萬元的,按該芯片資金申報的上一年度的銷售金額給予不超過10%的獎勵,單款芯片產品年度獎勵總額不超過500萬元。每款芯片資助一次。

4.評審方式:企業申報的芯片,該芯片資金申報上一年度銷售額專項審計,資助計劃綜合年度資金規模和專項審計結果確定。

(五)鼓勵設備和材料應用推廣項目

1.資助方向:對深圳企業銷售自主研發生產的集成電路關鍵核心專用設備和專用材料進行獎勵。

2.申報條件:

1)符合申報項目基本條件

2)申報主體為集成電路專用設備生產企業或專用材料生產企業。

3.資助標準:深圳企業銷售自主研發生產的集成電路關鍵核心專用設備和專用材料的,按照單款設備或材料在資金申報上一年度銷售金額的30%給予一次性獎勵,單款設備或材料獎勵金額不超過1000萬元。每型設備材料只資助一次。

4.評審方式:企業申報的核心專用設備或專用材料,對該核心專用設備或專用材料資金申報上一年度銷售額進行專項審計,資助計劃綜合年度資金規模和專項審計結果確定。

 

第四章  項目申報和審核

第七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產業規劃加強項目儲備和組織工作,依據本規程,提前發布下年支持領域,提前一年發布申報指南,明確資金扶持計劃類別、重點方向、申報條件、受理時間和申報材料編制要求等,啟動項目組織和預算申報

第八條申報單位根據申請指南要求在專項資金管理系統在線填報相關信息,預受理通過后申報單位將相關紙質資料提交至行政服務大廳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綜合受理窗口,受理窗口對符合要求的申報材料予以受理。

第九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開展項目申報材料的合規性初審。

第十條項目初審完成后,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需進行專家評審的項目組織專家評審,專家評審得分60分以上(含60分)方可通過;對需審計項目實際資金有關情況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組織第三方機構進行專項審計。

第十一條使用申報單位生產經營指標作為評估必要條件或者重要參考條件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可向市統計部門提供申報單位生產經營指標數據,交市統計部門核實。超出正常誤差范圍的,申報單位應按要求進行整改,并將整改情況報送市統計部門。

第十二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年度資金安排,結合項目綜合評審結果、項目核查結果等情況,征求各有關單位意見,根據資助標準編制資金資助計劃,確定擬資助名單和資助金額。

第十三條 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對資助項目進行社會公示,公示內容包括單位名稱、項目名稱及擬資助金額等,公示時間為7個工作日。

對公示內容有異議的,可在公示期內向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提出。

第十四條公示無異議或異議不成立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根據批復的部門預算下達項目資助計劃,在受資助項目單位按要求辦理請款手續后安排資金撥付。

 

第五章項目管理和績效管理

第十五條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按規定對項目進行管理,對需驗收項目按本部門驗收管理相關規定執行。

第十六條項目單位應按項目實施方案完成項目建設,不得隨意更改項目建設內容或延遲建設進度。項目在執行過程需要調整項目目標、內容、建設時序或提出項目中止的,應報請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審核。

對因故調整項目建設規?;蛑兄沟捻椖?,項目單位應做出項目資金決算,對需追回已撥付資金的,項目單位應按規定退回財政資金。未按要求退款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督促,拒不配合退回的,將項目單位及相關人員列入失信提示名單。

第十七條項目單位應按要求提交項目進展報告、配合進行項目檢查及按要求提交驗收資料。項目單位存在逾期項目的,未完成逾期項目驗收前,不受理專項資金項目申請,不推薦申報國家、省有關資金項目。

第十八 工業和信息化局在部門預算編制階段編報集成電路扶持資金績效目標,績效目標作為專項資金預算執行、項目運行跟蹤監控和績效評價的依據。

第十九條項目單位應提交受資助項目的自評價報告,自評價報告應包括項目概況、實施過程總結、效果評價、目標評價、評價結論、主要經驗和相關建議等內容。市工業和信息化局每年需開展績效自評,評價結果作為政策調整和預算安排的重要依據。

 

第六章監督管理

第二十條第三方機構應堅持第三方的立場和行為規范,確保項目申報材料審核過程的獨立、客觀、公正。對在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與申報單位串通作弊、出具虛假報告等行為的,取消其對項目評審、評估、審計以及提供其他服務的資格,列入不誠信服務機構名單,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注冊會計師法》和《深圳經濟特區注冊會計師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章,對相關單位和責任人進行處罰。造成專項資金損失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一條參與評審的專家以權謀私或弄虛作假的,一經發現取消其在市工業和信息化局的專家資格,并向社會公示和追究其相關責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機關處理。

第二十二條申報單位應如實申報,嚴格按照項目實施方案組織項目建設,按照國家有關稅務、財務制度的規定進行稅收和賬務處理,并自覺接受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市財政局、市審計局等部門的監督檢查,配合有關部門做好數據報送和后評價等工作,切實履行各項職責。

第二十三條在專項資金扶持計劃項目申報、審批、管理、驗收、后評價等過程中,任何機構和個人存在弄虛作假、非法騙取、惡意串通、提成牟利、侵占資助資金、惡意重復申報、阻撓或故意規避對項目實施監督管理及其他不良行為的,市工業和信息化局將相關失信信息提交深圳市公共信用信息管理系統等,并向社會公示。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 申報單位及申報項目存在以下情況的不予資助,情節嚴重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單,已取得資金的,項目單位應退回全部財政資金。未按要求退款的,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督促。

(一)按照國家省市聯合懲戒政策和制度規定,對納入聯合懲戒對象名單的,實施聯合懲戒,不予或暫緩財政資助;

(二)申報單位委托中介機構或其他個人代理項目申報;

(三)同一項目多頭申報或與已獲我市市級財政性資金資助的項目建設內容存在重復;

(四)已獲國家、省、市專項資金資助的項目驗收不合格未滿3年或項目逾期未申請驗收達1年以上;

(五)申報單位提交的工業總產值、營業收入等經營指標數據,市統計部門認定超出誤差范圍的;

(六)申報單位實際情況與項目申報承諾書不符或提供虛假材料;

(七)相關文件明確規定不予資助的其他情況。

企業多次出現前款第五項規定情形的,列入失信提示名單,且三年內不得申報相關專項。

 

第七章  附則

第二十五條 本規程不適用于涉密項目。

第二十六條  本規程由市工業和信息化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七條  本規程自201962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規程根據市政府相關政策動態修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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